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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美国拥有遗产的非居民必须填报遗产税纳税申报


税种:其他税

颁布日期:2014-05-20

非美国公民的已故非居民,应为其位于美国的遗产缴纳美国遗产税。

位于美国的遗产包括美国不动产,有形个人财产以及美国公司的证券。非居民持有美国公司的股票的,即使其在美国国外持有该股票,或者以代理人的名义登记该股票,其亦应缴纳遗产税。

例外情况:免缴美国遗产税的遗产包括产生组合收益的证券,用途与在美国开展的贸易或商业活动无关的银行账户,以及保险赔偿金。

美国与其他国家订立的遗产税协定经常通过限制被认为是位于美国的应缴纳美国遗产税的遗产的类别,来向非居民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非居民遗产的执行人也应在适用的情况下,查阅此类协定。

在非居民过世时,其位于美国的遗产的公平市值超过60,000美元的,非居民的执行人必须提交一份遗产税纳税申报表(706NA表单,美国遗产税(及隔代移转税)纳税申报,非美国公民的非居民的遗产)。 但是,如果非居民将其位于美国的财产作为实质性的临终赠与,且利用适用的13,000美元的“统一抵免”免税额来免除或减少对其临终赠与所征收的任何赠与 税,则即使在非居民死亡时其位于美国的遗产价值少于60,000美元,仍需填报美国遗产税纳税申报(鉴于临终遗赠的统一抵免免税额减少)。更多信息详见559公告,遗属、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统一抵免(适用抵免额)一节,以及706NA表单说明。 

美国公民应就其全世界范围内的遗产缴纳美国遗产税。如果美国公民过世时,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遗产的公平市值,超出了在其死亡时的有效的“统一抵免”免税额,则应为该已故美国公民提交遗产税纳税申报(706表单,美国遗产税(及隔代移转税)纳税申报,美国公民或居民遗产)。但是,如果美国公民做出了实质性的临终赠与,且利用适用的 “统一抵免”免税额来免除或减少对其临终赠与所征收的任何赠与税,则即使在已故美国公民过世时其位于全世界的遗产价值低于其死亡时的“统一抵免”免税额,仍需进行美国遗产税纳税申报(鉴于临终遗赠的统一抵免免税额减少)。要认定任何特定年份美国公民可享受的“统一抵免”免税额,参见706表单说明或559公告,遗属、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

国内收入局可以根据税法典中的受让人义务条款,向接受已故者财产的任何人,征收未缴纳的遗产税。

适用弃国者的赠与或遗赠适用的特殊规定

按照《国内收入法典》第877A节之规定,美国公民,以及放弃美国公民身份或在2008年6月17日及其之后不再是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长期居民,若其在放弃国籍之前达到特别平均税额或净值起征点,其应被视为“适用弃国者”。适用弃国者更多信息详见弃籍税。

接受《国内收入法典》877A规定的适用弃国者的赠与或遗赠的美国公民或居民,应按照新《国内收入法典》2801节之规定纳税,此法规规定,若美国人在2008年6月17日及其以后,接受上述前美国公民或前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赠与或遗赠,则其应缴纳转让税。

此外,就706NA表单,美国遗产税(及隔代移转税)纳税申报,非美国公民的非居民的遗产而言,《国内收入法典》877A规定的适用弃国者不被视为美国弃籍者

创建时间:2016-04-08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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