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达凯国际律师事务所

微博
领英

关于我们

美国版权法中合理使用原则的应用及如何避免侵权的建议:以新闻报道为例

前言 近年来,一些版权讼棍公司向企业和个人漫天撒网式地发送版权侵权函并要求金钱赔偿的行为屡见不鲜。Copytrack GmbH(以下简称“Copytrack”)就是一家以此闻名的德国公司,很多新闻媒体都曾收到其侵权函。Copytrack侵权函的内容非常模糊,仅声称侵权函接收人的某一作品中可能使用了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因此侵犯了德国的版权法,继而要求赔偿,如何应对此类行为成了新闻媒体较为头痛的问题。本文简述了美国版权法中合理使用原则在新闻报道中的应用,并就媒体如何避免侵权提出建议,供有关人士参考。(本文仅供学习,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法律规定

    Copyright Act( 17 U.S. Code § 107 - Limitations on exclusive rights: Fair use)中规定为了新闻报导(News Reporting)、学术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合理使用(Fair Use)版权作品不是侵犯版权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合理使用行为的判定基于个案审查原则(case-by-case),没有非常详细的标准。一般而言,法官会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四个方面均符合要求才能构成合理使用,作品是否公开发表不影响判断: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该等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为非营利教育目的;

(2) 版权作品的性质;

(3) 版权作品被使用的部分和内容所占整体的比例;

(4) 使用对版权作品在其潜在市场和作品价值的影响。

 

二、相关案例

  对于在新闻报导中如何正确使用图片才能构成合理使用,判例中确定了使用的“变革性(transformative)”这一判断标准,即当新闻报导为原始照片增加了新的表达(new expression)、新的意义(meaning)或信息(message)的时候,可以被视为因具有变革性而不构成对版权的侵犯。也就是说一篇添加图片的新闻报导必须包含大量不能从图片本身收集到的信息。

结合近年的相关案例加以分析:

1. Otto v. Hearst Communications Inc.

  该案中,原告Jonathan Ott拍摄了一张前总统特朗普出席某活动的照片,被告Hearst Communications公司未经授权将该照片配以文字新闻发布在旗下的Esquire网站上,内容依然是报导了特朗普出席某活动这一新闻。法院认为,被告使用这张照片的目的与原告最初拍摄这张照片的原因相同——即显示特朗普出席某活动,因此被告对该照片的使用未能达到变革性使用的标准,因此被告败诉。

2. Larry Philpot v. Media Research Center Inc.

  该案中,原告摄影师Philpot为艺人Kenny Chesney拍摄了一张他在演唱会上的照片,发布在Wikimedia网站上,并允许在尊重摄影师署名权的情况下进行使用。一家佛吉尼亚州的公司Media Research Center Inc.在一篇政治评论文章中提及了艺人Kenny Chesney的政治观点并使用了该照片,但未给予原告署名权。法院认为,被告的文章只是对政治观点的评论,而不是为了强调歌手Kenny Chesney的演唱会,因此对涉案照片的使用符合变革性使用的标准,故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除“变革性使用”的标准外,近年的案例中还涉及到“服务器测试(Server Test)”的标准,但目前美国各州对该标准争议较大,暂未有明确定论,仅供参考:

3. Perfect 10 Inc. v. Amazon Inc.

  该案中,谷歌公司和亚马逊公司之间达成了一份合作协议,允许亚马逊在其网站上嵌入(embedding)缩略图片(非原始图片)并添加链接,该链接是通过谷歌搜索引擎检索到的该图片的原始网址。原告拥有版权的图片缩略图被亚马逊在其网站中通过嵌入的方式使用,虽然添加了链接,但原告仍然认为亚马逊侵犯了其图片版权。本案经加州法院及第九巡回法院审理(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法院认为,由于原告网站上的图片没有保存在谷歌或亚马逊的服务器(server)上,而只是连结到了原告的网站上,因此不构成侵权。即原始图片是否保存在未经授权用户的服务器上,是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

  但是,纽约州法院并不认同Server Test,而是认为无论照片是如何传到网上的,在亚马逊网站上展示照片都侵犯了版权所有者展示其作品的专有权(Nicklen v. Sinclair Broadcast Group, Inc., Goldman v. Breitbart News Network, LLC, American Broadcasting Cos., Inc. v. Aereo, Inc.)。因此Server Test目前在各州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

 

三、知名社交媒体的使用政策

  1.  Instagram

  用户一旦将内容上传到Instagram,即授权了Instagram全球范围非独家的、免于版权费的、可分享、可二次授权的传播权,可以对用户作品进行传播、分享、翻译;用户的任何公开内容都可以被其他用户搜索到,允许广播公司和出版商发现用户内容、获得媒体的数字版权,并利用网络嵌入(embedding)共享媒体。

  但是在纽约州相关案例中(McGucken v. Newsweek, LLC),法官认为Instagram的使用政策并没有授予那些embedders再许可的权利,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2.  Tik Tok

    Tik Tok用户授予Tik Tok平台的权利更加广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非排他性的、免版权费的、完全可转让的、永久性的全球范围的许可权,用于使用、修改、改编、复制、制作衍生作品、发布、传播,并授权其他用户和第三方以任何格式,在任何已知或未来构建的平台上查看、访问、使用、下载、修改、改编、复制、制作衍生作品、发布和/或传播用户内容的权利。用户的权利均以面向受众的方式提供,即Tik Tok用户无权对任何通过Tik Tok平台获取视频的第三方提出反对。

  但是,Tik Tok平台内部依然允许用户对未经授权而改编或抄袭其作品的其他用户进行投诉,投诉一经查证,Tik Tok会直接下架被投诉者的涉事作品。

3.  Facebook

    Facebook对用户的授权使用条款与Instagram类似:当用户将内容发布到Facebook后即视为自动授予Facebook不可撤销的、永久的、非排他性的、可转让的免版权费的的全球许可和再许可权利,以用于商业、广告或其他目的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复制、公开表演、公开展示、翻译、摘录和分发该等用户内容。

  可见大多数社交媒体均通过其使用政策获得了对用户作品非排他性的传播、使用和复制等权利。但在司法案件中,法官并不一定会认可各大社交媒体自定义的使用政策,与前述提到的McGucken v. Newsweek, LLC等案件中纽约州法院不认可Instagram用户使用规则中关于再授权的规定类似,具体个案的认定仍然由法官参照Copyright Act中合理使用原则的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四、关于新闻媒体合理使用图片的建议

1.在新闻中使用Instagram、Tik Tok等社交媒体用户的视频或图片时:

(1)事先征求该用户的同意;

(2)在新闻中嵌入(embedding)该图片或视频时标明作者及作品所属的平台,加入链接以方便读者点击后跳转到原作品的页面;

(3)在新闻中嵌入该图片时不要使用原图,尽量使用缩略图;

(4)添加Disclaimer等“侵删”条款。

2.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导时,事先征求该媒体的同意并标明出处。

 

我律所承接中、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成功代理多位媒体客户处理版权纠纷。首席代表吴异军律师(Allen Wu, Esq.)具有近40年的从业经验,精通美国及中国民商事相关业务,欢迎业务咨询。

 

 

参考文献:

1)17 U.S. Code § 107;

2)Otto v. Hearst Communications, Inc. [1:17-cv-04712-GHW-JLC];

3)Larry Philpot v. Media Research Center Inc. [1:17-cv-822];

4)Perfect 10, Inc. v. Amazon.com, Inc. [487 F.3d 701 (9th Cir. 2007)];

5)Paul Nicklen and Christina Mittermeier v. Sinclair Broadcast Group, Inc., et al. [20-cv-10300 (JSR)]

 

 

创建时间:2023-08-18 15:54

电 话:022-27316360

邮 箱:aw.team@wklaw747.com

网 址:www.wklaw747.com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

 

我们的部门

联系我们